一些企事業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、減少勞動糾紛,在非三性崗位大量使用人才派遣工。
但這些人才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。比如,同工不同酬,福利遠低于編制內員工。更現實的問題是,有的用人單位會在人才派遣工臨近退休年齡時,直接把工人退回人才派遣公司,并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為維護人才派遣工人的合法權益,2012年12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〉的決定》,將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:“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。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,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”
《決定》還對“三性”作了界定:“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;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;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、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,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。”
但修訂后的《勞動合同法》只明確了人才派遣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,對用工單位如果在非三性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,應承擔什么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表述。
河南欣越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
Tel:0371-58558570
Fax:0371-55033516
Add:鄭州市紫荊山路182號正商藍海廣場2棟401室
版權所有:河南欣越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備案號: 豫ICP備16012808號-1
*請填寫下方留言,我們會盡快與您獲得聯系
掃一掃,關注我們